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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崔君与高玉松不当得利纠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君,高玉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崔君(一审被告)。被申请人高玉松(一审原告)。高玉松与崔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张开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君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收条中的收款人是“崔军”而不是申请再审人“崔君”。收到的款项是门头村项目部的工程款,没有收到被申请人高玉松的任何款项,所以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不适格做本案的主体。其次,对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申请再审人没有收到过被申请人的20万元工资款,也没有打过20万的欠条,只收到过10万元,已经给工人发放工资。第三,就算申请再审人2012年6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的20万元,用于发放工资,欠条中也没有明确写明20万元用于支付什么时候所欠工资,欠哪些工人的工资,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发放的工资包含申请再审人所发放的这批工人的工资显然没有证据和事实依据。第四,既然是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为什么在支付工资时要标注:“以上为崔军钢筋班组人员,工资结清后无其他任何债务关系,与北京四汇建筑有限公司无任何债务关系,与滦平县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债务关系,以上人员工资已全部结清,双方劳务关系解除”。所以说被申请人支付的645530元工资是四汇和富华所欠的工资还是富华所欠,不明确,并不能说明所欠工资是申请再审人没有支付的工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在庭审中,依据《证据法》的规定,以上证据应该由被申请人举证,一审法院要求申请再审人崔君提供证据,显然违背《证据法》规定的谁告谁举证的原则。为了证明上述观点,崔君提交了2012年6月6日欠条一份、2012年6月7日滦平县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表一份、2012年8月16日北京四汇建筑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一份、6月6日补偿费的手写发放记录。所以申请再审人崔君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案件时存在错误,故申请本院提起再审程序,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高玉松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司会兰审判员  张雪茹审判员  吴 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