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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素莲与被执行人王义明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莲,王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310号申请人王素莲,女,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葫芦岛市杨家杖子杨新路**栋***号。身份证号:2107191964********。被执行人王义明,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不详。身份证号:2114021976********。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素莲与被执行人王义明借款合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义明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沙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秀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