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泽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云水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泽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聂云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888号原告涿州市泽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华阳中路207号(B座2号)法定代表人禇广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云水,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泽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云水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州市泽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聂云水名下位于清凉寺办事处冠云中路北侧XX号1-x01、x02室(涿房权证清凉寺字第新xxxx**号)、1-x01、x02室(涿房权证清凉寺字第新0xxx**号)、1-x01、x02室(涿房权证清凉寺字第新03xx**号)房产三套,并以相应价值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泽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聂云水名下位于清凉寺办事处冠云中路北侧xx号x-x0x、x0x室(涿房权证清凉寺字第新xxxx**号)、1-x01、x02室(涿房权证清凉寺字第新0xxx**号)、1-x01、x02室(涿房权证清凉寺字第新03x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于红凤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