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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7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朱信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朱信良,方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786-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338号舟山海中洲国际广场西楼102、104、203、204室。负责人冯旭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国海、张海军,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信良,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方惠萍,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办理(2015)舟普执民字第1876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执行人朱信良、方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惠萍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明珠花园8幢302室房产(房产证号为:舟房权证普沈字第××号)。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的房产。本案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是被执行人方惠萍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明珠花园8幢302室房产的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惠萍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明珠花园8幢3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