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王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镇小合台村金碧街253号。负责人叶少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凯,公司职员。被告王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7元减半收取173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 楠人民陪审员 齐 壮人民陪审员 高秀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