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与杨甲魁、杨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杨甲魁,杨丽娜,杨甲友,杨甲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明忠,理事长。被告杨甲魁,男,汉族,农民。被告杨丽娜,女,汉族,农民。被告杨甲友,男,汉族,农民。被告杨甲全,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杨甲魁、杨丽娜、杨甲友、杨甲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案件保全费377元,由原告冠县联民蔬果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刘华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