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唐静,重庆流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唐静,重庆流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2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119号。负责人杨秀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静,女,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重庆流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1号。法定代表人庹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被告唐静、重庆流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琴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蒲忠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