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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龚颖燕与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颖燕,巢湖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行初字第00099号原告:龚颖燕。委托代理人:过俊峰,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巢湖市姥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6508-x。法定代表人:罗兆好,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受海。委托代理人:潘燎原。原告龚颖燕诉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龚颖燕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龚颖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颖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龚颖燕负担。审 判 长  施光远审 判 员  李 琦代理审判员  钟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