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王某,女,90岁,蒙古族,突泉县人,农民,住科右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巴扎拉嘎嘎查。被告金某,男,66岁,蒙古族,突泉县人,农民,住科右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巴扎拉嘎嘎查东马成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金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荣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