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青莲与肖金萍、吴小玲、吴益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3176号原告张青莲,女,195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委托代理人江国信,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被告肖金萍,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吴小玲,女,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吴益英,女,194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莲与被告肖金萍、吴小玲、吴益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以被告吴小玲自愿全额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金萍、吴益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肖金萍、吴益英起诉。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