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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959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某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某,北京某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年**月**日出生。原告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山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被告于****年*月*日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并入住原告服务管理小区,原告依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但自****年*月*日起,被告拒绝缴纳物业费,截至起诉之日累计欠费****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欠缴物业费****元,并自****年*月*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某准确送达地址和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亦不申请公告送达,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