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行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力鑫运输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漳行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力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浦东副食品批发市场11幢北5、6号。法定代表人严国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列平,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18号24幢。法定代表人李辉煌,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云龙,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俊良,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原审第三人石克成,男,194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审第三人杜德兰,女,194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第三人余尊群,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审第三人石某某,2000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余尊群,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述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东,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漳州市力鑫运输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州市力鑫运输有限公司以其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漳州市力鑫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漳州市力鑫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漳州市力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盖华丽审判员 蔡月新审判员 陈妙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梅华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