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海松与被执行人徐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68号申请人袁海松。被执行人徐建。申请人袁海松与被执行人徐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宗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