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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军与张小青、丁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99-4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身份证号340223197209183510被执行人:张小青,身份证号34022319621120008X被执行人:丁志平,身份证号34022319620116003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9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小青、丁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青、丁志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青、丁志平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志平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利民路分理处的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