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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巩朝阳与何兴平、蒋金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朝阳,何兴平,蒋金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396号原告巩朝阳,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2日,农村居民。被告何兴平,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7日,农村居民。被告蒋金容,女,汉族,生于1987年4月13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朝阳与被告何兴平、蒋金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巩朝阳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朝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依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