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巩朝阳与何兴平、蒋金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朝阳,何兴平,蒋金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396号原告巩朝阳,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2日,农村居民。被告何兴平,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7日,农村居民。被告蒋金容,女,汉族,生于1987年4月13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朝阳与被告何兴平、蒋金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巩朝阳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朝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依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