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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人,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长岭县看守所。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鞠某甲、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6日,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将集体所有的60垧甸子地以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期限为14年(从2014年至2027年)。做为盛达公司为徐家同年村修路的修路款。2007年7月2日,盛达公司将此60垧甸子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徐家屯村村民鞠某甲,并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鞠某甲又先后将其中的50余垧地转包给他人耕种。2014年4月10日至5月6日期间,鞠某甲和从鞠某甲手中转包土地的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鞠某乙等人春耕时,先后多次遭到被告人刘某甲及朱某甲、高某、张某乙(已判刑11人)等人的阻拦。其中4月11日在村民阻拦鞠某甲等人耕种的过程中,朱某甲开四轮车将鞠某甲的四轮车撞坏,之后刘某甲追撵来为鞠某甲种地的王某甲,要打王某甲,但没有追上。因被告人刘某甲等村民的阻拦致使鞠某甲等人投入肥料后无法继续耕种。刘某甲等人遂按其原承包地进行了抢种,造成鞠某甲土地承包费、肥料、人工等损失共计64643元,其中刘某甲抢种1.5垧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6日,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将集体所有的60垧甸子地以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期限为14年(从2014年至2027年)。做为盛达公司为徐家同年村修路的修路款。2007年7月2日,盛达公司将此60垧甸子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徐家屯村村民鞠某甲,并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鞠某甲又先后将其中的50余垧地转包给他人耕种。2014年4月10日至5月6日期间,鞠某甲和从鞠某甲手中转包土地的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鞠某乙等人春耕时,先后多次遭到被告人刘某甲及朱某甲、高某、张某乙(已判刑11人)等人的阻拦。其中4月11日在村民阻拦鞠某甲等人耕种的过程中,朱某甲开四轮车将鞠某甲的四轮车撞坏,刘某甲追撵为鞠某甲种地的王某甲,要打王某甲,但没有追上。因被告人刘某甲等村民的阻拦致使鞠某甲等人投入肥料后无法继续耕种。刘某甲等人遂按其原承包地进行了抢种,造成鞠某甲土地承包费、肥料、人工等损失共计64643元,其中刘某甲抢种1.5垧地。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当事人双方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03年他在村上承包了1.5垧地,承包期限是10年,2013年年底到期,他认为到期之后还应该他继续承包。2014年春耕时他认为鞠某甲的合同不合理,所以两次阻拦鞠某甲种地。2014年4月11日下午,他和其姑父高某在地里灭茬子,看见地南边有一帮人。他与高某就到南边地里,看见有朱某甲、朱某丙、李某甲等人在阻拦鞠某甲种地。他看见王某甲站着四轮车车斗上,就冲过去要打王某甲,王某甲就跑,他没有打着王某甲。鞠某甲也没种上地,他们都各自回家了。2014年4月16日上午,他看见鞠某甲找的四轮车往地里去,就知道鞠某甲又要种地,他就到地里去阻拦鞠某甲种地。在地里他看见朱某乙、朱某丙、高某、郑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10多个人都在地里。朱某乙躺在四轮车前不让鞠某甲种地,妇女们拿洋叉坐在四轮车前也不让鞠某甲种地,还有几辆四轮车阻拦鞠某甲种地,鞠某甲当天又没种上地。后来,朱某甲、朱某乙、高某等10多个村民抢种了鞠某甲的承包地,他也抢种了1.5垧地。他通过其父亲刘福臣给付鞠某甲承包1.5垧地的承包费36000元,期限是2014年至2016年。他于2015年4月13日被抓获归案的。2、被害人鞠某甲陈述,他是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新立屯农民。2005年他们村和长岭县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修路合同。由于村里资金短缺,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将集体所有的60垧甸子地做为公路的预付款(21万元)顶给盛达公司,期限为14年(2014年至2027年)。2007年2月,盛达公司将60垧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他支付给盛达公司21万元。2014年以前这60垧甸子地由村里承包给徐家屯的村民经营,承包期限为10年。2014年春耕时原承包户多次阻拦他种地。2014年4月11日9点多,他去种地,朱某甲开四轮车到地里将其种地的四轮车撞坏。郑某甲也将四轮车停在地里阻拦他种地,还有不少妇女手里拿着洋叉阻拦他种地。刘某甲拿着洋叉领一群妇女追打王某甲,并喊要整死王某甲。4月16日他又到地里种地,郑某丁先开四轮车到地里,把四轮车停在地里,朱某甲拿着洋叉躺在四轮车前不让种地。不少妇女手里拿着洋叉和铁锹,在地头骂他。李某甲还把他的头部挠伤。那些开四轮车的人站在他四轮车旁边,挡着他不让种地。刘某甲抢种他的承包地1.5垧。案发后,刘某甲通过其父亲刘福臣给他承包1.5垧地三年的承包费36000元,期限是2014年至2016年。3、证人朱某甲证实,他是太平山镇徐家屯村新立屯农民。他们屯共有60垧号外地。2003年他在村上承包了5亩,承包期限是10年,2013年12月份到期。在他们承包该地的第二年这60垧地又被鞠某甲承包,这地他们一直种到承包期结束。2014年春耕时他们认为鞠某甲的合同不合理,所以阻拦鞠某甲种地。2014年4月11日他在地里打垄时看见鞠某甲在地里扬肥,他就开四轮车过去阻拦,他开车进去之后想把车横在地里阻止鞠某甲扬肥,因四轮车刹车不好使,与鞠某甲的四轮车撞到一起,撞上后他和鞠某甲的弟弟鞠某丙吵吵了几句。他们屯子的高某、郑某甲、吕某、刘某甲等人都来到地里,并和鞠某甲等人发生争吵。刘某甲要打鞠某甲的小舅子王某甲,王某甲跑了。4、证人高某证实,他是徐家屯村新立屯的农民。2005年村里因为修路用村上的60垧机动地顶长春市盛达公司的修路款,之后盛达公司又将地承包给鞠某甲,鞠某甲又将地承包给其他人耕种,他认为他们原来的承包户有优先承包权,鞠某甲的做法不合理,所以一直上访。2014年4月11日他看见鞠某甲在有争议的地里扬肥,他就开四轮车过去。到地之后看见朱某甲的四轮车和鞠某丙的四轮车撞到一起,郑某甲和他妻子、朱某甲的母亲、妻子、朱某丙、刘某甲、李某乙、郑某丙也在地里。刘某甲追打王某甲,没打上。5月14日他接到电话说有人在他地里掸药,之后他给朱某甲和刘某甲打电话,让他俩到地里阻拦别人掸药。5、证人吕某证实,2014年4月11日,她在家听说有人在趟他儿子朱某甲以前承包的地,她手里拿着洋叉到地时看见朱某甲、郑某丙、郑某乙、郑某甲、朱某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丁的妻子及母亲、李某乙、石长伍和妻子、郑某丁、朱万来、高某、刘某甲、刘某丙、石长岭等人,这些人手里都拿着洋叉,阻止鞠某甲种地。6、证人王某丁证实,2003年她家在村上承包了5亩地,2013年到期后没有续包。她们认为鞠某甲承包村上地的手续不合法,所以多次阻拦鞠某甲种地。2014年4月11日,她拿着洋叉和朱某甲、郑某乙、朱某乙、高某、朱某丙、刘某甲等十几人一起到地里阻拦鞠某甲种地。当天朱某甲开的四轮车将鞠某甲的四轮车撞坏,她们拿着洋叉在地里站着,不让鞠某甲等人种地。4月16日,鞠某甲又来种地,她与朱某甲、郑某乙、朱某乙、高某、朱某丙、刘某甲等十几人又去阻拦,拿着洋叉坐在地里不让鞠某甲种地。她们去阻拦鞠某甲种地是十几户村民一起商量的,不管鞠某甲种谁的地她们都去阻拦。7、证人张某丙证实,2014年4月11日,她拿着洋叉与朱某甲、郑某乙、朱某乙、高某、朱某丙、刘某甲等十几人一起到地里阻拦鞠某甲种地。当天朱某甲开的四轮车将鞠某甲的四轮车撞坏,她们拿着洋叉在地里站着,不让鞠某甲等人种地。4月16日,鞠某甲又来种地,她与朱某甲、郑某乙、朱某乙、高某、朱某丙、刘某甲等十几人又去地里阻拦,她们拿着洋叉坐在地里不让鞠某甲种地。她们去阻拦鞠某甲种地是十几户村民一起商量的,不管鞠某甲种谁的地她们都去阻拦。8、证人王某甲证实,鞠某甲是他姐夫。2014年4月11日,他在帮着鞠某甲种地时,不少村民前去阻拦,朱某甲开四轮车将他们种地的四轮车撞坏,还威胁鞠某丙说再种地就打死鞠某丙。当时朱某甲还威胁他说王家就一个小子,要整死他。他看见有很多人都拿着洋叉冲上来,他下车就跑了。9、证人张某甲证实,2013年11月24日他在鞠某甲手里花32000元买了两垧地。他买的两垧地其中一垧是原来高某承包的,还有其他人原来承包的一垧。高某原来承包的一垧地被高某抢种了。2014年他和王某甲到地里打除草剂时,朱某甲骑摩托车和刘某甲到地里告诉不让他们打除草剂。10、证人李某丙证实,2014年4月16日他和郑某甲、郑某丁、李某乙一起开四轮车挡在鞠某甲的地头,不让鞠某甲种地。当时还有李某乙的妻子、刘某乙、李某丁的妻子、刘某甲及妻子、王某丁、李某甲、高某及妻子、朱某乙、朱某甲的妻子、朱某丙都在场。11、证人鞠某丙证实,2014年4月16日,刘某甲及妻子参与阻拦鞠某甲种地,手里都拿着洋叉。12、证人郑某乙、郑某甲证实,刘某甲参与阻拦鞠某甲种地了。13、证人鞠某丁证实,他是徐家屯村的治保主任。2014年4月11日上午他配合太平川派出所民警在新立屯取证。大约10时许,民警接到村民鞠某甲报案,称有村民阻拦鞠某甲种地。他和民警赶到现场后,在地北头聚集很多村民,有朱某丙、朱某甲、郑某甲及妻子、李某乙、高某及妻子、郑某丙、郑某乙及妻子、吕某、刘某甲、刘福臣、朱某乙等20多人,妇女拿着洋叉。到地后看见鞠某甲种地的四轮车被撞坏,朱某甲的四轮车也撞坏。14、证人李某戊证实,2005年村上通过广播和发通知书的方式告诉村民发包土地的事,告诉村民如果不买就将地发包给修路公司。村上发包土地的钱用于村上修路。他在鞠某甲手里承包了1垧地,但这地他没种上。15、证人孔某证实,2004年至2012年他任徐家屯村支部书记。2005年村上发包甸子地时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是他主持的,王某戊做的会议记录,村民代表都同意卖地,并本人签的字。他们是先开会,后签字,同意的签字,不同意的不签字。当时因修路没钱才把村上的60垧地发包给长春盛达公司。修路时鞠某甲也参与修路,之后鞠某甲从修路公司那把地买回去的。村上之前和盛达公司签了合同。16、证人王某戊证实,他现任徐家屯支部书记。2006年8月6日鞠某甲承包了村上的60垧开荒地,期限是2014年至2027年。村上在发包该地时让社主任将通知单发到各家各户。这60垧地是村上修路顶给长春盛达公司,之后鞠某甲从盛达公司买的。村上和盛达公司有合同,和鞠某甲没有合同。村上卖地修路时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都同意并且签了字。当时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有27人,签字的有24人。卖的是开荒地不是承包地。17、证人许某证实,2005年他是徐家屯村的会计。2005年村上发包开荒地时向各家各户发了通知单,并且还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一共24人参加,24人都表示同意,并签了字。村上是将土地承包给了盛达公司做为修路资金,与盛达公司签了合同。鞠某甲的地是从盛达公司买的。18、证人马某甲、陶某证实,他们当时都是徐家屯村的社主任,并且是村民代表。2005年村上发包土地给盛达公司时他们参加了村民代表大会,都同意并签的字。会议是孔某主持的,王某戊做的记录。在发包开荒地时用通知单的方式通知的各村民。村上是因为修路资金不足才把地承包给盛达公司。之后盛达公司又把地卖给鞠某甲。19、证人鞠某戊证实,2000年至2006年他担任徐家屯村村长。2005年村上因修路资金不足将村上60垧开荒地承包给修路的长春盛达公司,并于2006年8月6日签的合同。当时村上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孔某主持的,王某戊做的记录。村民代表都同意发包土地,并签的字。村上发包土地时通知了徐家屯的村民。鞠某甲怎么获得该地的经营权他不清楚。20、证人马某乙、王某己证实,他们都是徐家屯村的村民代表。2005年村上因修路资金不足将村上60垧开荒地承包给修路的公司,并签了合同,期限是2014年至2027年。鞠某甲参与了修路,修路公司又将地卖给鞠某甲。当时村上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孔某主持的,王某戊做的记录。村民代表都同意发包土地,并签的字。21、证人张某丁、孙某、鞠某己、王某庚、冉某证实,他们都是徐家屯村的村民代表,2005年村上卖地修路时村上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他们都参加了,同意卖地修路,并且都签了字。当时村上是否发通知书通知各户记不清了。22、证人安某证实,他是庆福公屯的队长。2005年村上卖地修路的事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共有20多位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当时村上是否发通知单不记得了。村上卖的是开荒地,不是承包地。23、证人王某辛证实,2005年村上卖地修路时村上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他同意卖地修路,因为他不会写字,字是郑某甲代替他签的。24、证人郑某戊证实,他是社长。2005年村上因发包开荒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他屯的代表是他通知的。村民代表都同意卖地修路,都签了字。25、证人王某申证实,2005年村上卖地修路时村上是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记不清了,不知道是不是他本人签的字。他同意村上卖地修路。村上卖地是否发通知单也不记得了。26、证人XXX证实,村上卖地修路的事他不同意,当时是先签字,后开会。村上卖地没有发通知单。27、太平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朱某甲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太平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接待朱某甲等人上访情况的说明。28、长岭县公安局太平山派出所关于鞠某甲开荒地经营权和耕种被阻挠的情况说明。29、太平山镇第九届村民代表名单。30、太平山镇徐家屯村民委员会证实材料。31、徐家屯村第九届村民代表名单。32、太平山镇村级集体资产对外出售、出租、发包、转让申请表。33、徐家屯村号外地统计表。34、太平山镇徐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及签字名单证实,2005年7月29日徐家屯村召开村民会议,并有24名群众代表签名。35、徐家屯村甸子地转让合同书证实,2006年8月6日徐家屯村将60垧甸子地转让给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36、土地转让协议证实,2007年7月2日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将徐家屯村甸子地60垧转让给鞠某甲。37、通知单证实,2005年7月27日,村委会向村民下发的续包土地通知书内容。38、土地转包协议书证实,2014年4月22日,鞠某甲将3垧土地承包给王某乙。39、收据9枚证实,鞠某甲卖地收款情况。40、办案说明三份证实,(1)证人房立武拒绝作证。(2)本案涉及的村民代表张某戊无法联系、李忠患有脑血栓,语言不清、鞠万军在新疆生活,无联系方式,于长春因病去世。(3)太平山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到现场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取证,由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进行整理出现技术问题导致数据丢失。卷中的光碟为鞠某甲现场录制。41、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二份证实,(1)太平山镇徐家屯9.5垧耕地2014年当年承包费用鉴定价格为66500元、太平山镇种地每天6人共计5天的人工费用鉴定价格为4500元、太平山镇种地3台车共计5天的车工费用鉴定价格为4050元、禾芯力牌双缓双控复合肥2吨鉴定价格为8200元。42、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被抓获归案。4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出生于1978年3月14日。44、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无前科劣迹。45、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朱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李某甲、郑某乙、朱某乙、朱某丙、郑某甲、吕某、王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张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46、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驳回上诉,维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寻衅滋事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被告人刘某甲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无再犯罪危险,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雅双人民陪审员  张 玥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