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伟壮与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壮,陈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887号原告:李伟壮,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敏,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飞,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壮诉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飞已主动全部履行完毕,原告李伟壮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壮负担。审判员 晁 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