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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梁石磊、田建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石磊,田建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大义,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石磊,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被告田建全,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四川省射洪县人。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石磊、被告田建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田建全下落不明,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田建全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掖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英人民陪审员  张作民人民陪审员  王建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