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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艳与朱志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朱志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61号原告:张艳,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朱志玲,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艳与被告朱志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史岩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