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艳与朱志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朱志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61号原告:张艳,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朱志玲,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艳与被告朱志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史岩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