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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育梅与周本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678号申请执行人李育梅,居民。被执行人周本根,居民。申请执行人李育梅与被执行人周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滨开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滨开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