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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321号原告:解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15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冷文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