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321号原告:解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15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冷文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