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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玉燕、盛玲芬与盛玲芬、蔡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燕,盛玲芬,蔡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255号原告:杨玉燕。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委托代理人:杜金金。被告:盛玲芬。被告:蔡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燕与被告盛玲芬、蔡喜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燕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玉燕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