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庞友玲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友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69号罪犯庞友玲,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3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友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2年8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6月8日该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39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1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庞友玲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友玲,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庞友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友玲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