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聂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聂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霍丽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武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