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5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山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瑞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589-3号原告:黄山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徽州区(徽州文化园)。法定代表人:李苏云。委托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瑞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休宁县。法定代表人:沈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瑞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汪 瑷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晴(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