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二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162号申请人刘二新。被执行人张宝珍。被执行人王翠荣。被执行人吕梁安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荣。关于申请人刘二新与被执行人张宝珍、王翠荣、吕梁安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离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5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从2014年12月12日给付200000元、2015年1月12日起本金250000元计算、2015年4月12日起本金300000元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诉讼费4650元,执行费9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宝珍、王翠荣、吕梁安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764550元及利息(764550元其中包括200000元的利息、2015年1月12日起本金250000元计算、2015年4月12日起本金300000元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宝珍、王翠荣、吕梁安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收入764550元及利息(764550元其中包括200000元的利息、2015年1月12日起本金250000元计算、2015年4月12日起本金300000元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