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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某某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陆丽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7月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带备作案工具去到云浮市云城区城监执法大队办公楼门前,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WUC2**)盗走。经云浮市云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2、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带备作案工具去到云浮市云城区城监执法大队办公楼门前,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黑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WUG2**)盗走。经云浮市云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否认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带备作案工具去到云浮市云城区城监执法大队办公楼门前,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WUC2**)盗走。经云浮市云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二、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带备作案工具去到云浮市云城区城监执法大队办公楼门前,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黑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WUG2**)盗走。经云浮市云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另查明,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梁某某时,扣押被告人梁某某银行卡二张、IPHONE手机及作案工具六角匙三支、磁铁一块、套筒一支、锁匙一串。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4年7月4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对叶某某被盗窃摩托车案立案侦查;2014年7月14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对廖某某被盗窃摩托车案立案侦查。2、机动车行驶证、摩托车登记资料:车牌号码为粤WUC2**、发动机号码为09L00196、车架号码为LWBTCG1H691098515的摩托车所有人是叶某甲;廖某某提供了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为10E02327、车架号码为LWBTCJ3A5A1017845的本田牌黑色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WUG2**)登记资料。3、现场勘查笔录、图照:案发现场均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北城区执法大队门前,在现场均没发现可疑的痕迹,但在视频监控录像中提取到作案人员盗窃摩托车的过程录像。4、证人刘某某证言:2014年7月3日下午18时左右,我的同事叶某某告诉我,他停放在执法大队门口的摩托车被偷盗了,该摩托车车主是我的同事叶某某,车牌号为粤WUC2**,颜色是蓝色,牌子是五羊本田。发现摩托车被偷盗后,我与叶某某一起查看了监控视频,发现在当天下午17时50分左右,我看到一个中年男子手持电话作电话状地走进视频画面并走向车牌号为粤WUC2**的蓝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旁边,该男子发现没有警报响声后,从裤袋中拿出一些工具(具体是什么工具我看不清楚,类似钥匙之类的),对摩托车进行解锁,然后启动摩托车并开走了。2014年7月11日下午16时许,我的同事廖某某告诉我,他停放在执法大队门口的摩托车不见了,该摩托车的车主是廖某某,车牌号为粤WUG2**,颜色为黑色,牌子是五羊本田。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我与廖某某一起查看了当天的监控视频,发现在当天14时45分左右,一个中年男子手持电话作听电话状地走进视频画面并走向牌号为粤WUG2**黑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旁边,在摩托车旁边停留一会后便用手拍打该摩托车的坐垫,发现摩托车没有警报响声以后便用裤袋里拿出一些工具(具体是什么工具我看不清楚,类似钥匙之类的),对摩托车进行解锁,然后启动摩托车并开走了。该中年男子黑色短头发,身材黝黑,身高大概170cm,身穿黑色灰领的T恤和黑色运动裤,脚穿黑色的鞋,该男子的外貌身高都与2014年7月3日盗窃叶某某停放在执法大队门口车牌号码为粤WUC2**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的中年男子十分相似,我认为是同一个人,我不认识该男子,但是看到其本人或本人的照片,我能够辨认出该男子。经辨认,证人刘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梁某某就是在2014年7月3日下午17时50分和2014年7月11日下午14时45分左右在执法大队偷摩托车的嫌疑人。5、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在肇庆市端州区南雅苑有两套房出租,分别是207和331。其中207号房是约在2013年6月份至2014年2月底,租给一个叫梁某某的男子,在里面住的除了梁某某还有一个女子。看到照片我能认出梁某某。经辨认,证人王某某指出被告人梁某某就是租住其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南雅苑的出租屋的梁某某;2014年7月11日14时许在城北执法大队门前照片中的男子就是于2013年6月份至2014年2月份在南雅苑207号房租住的梁某某。6、证人张某某证言:我从2003年开始在肇庆市开出租车,车牌号为粤HWJ3**,蓝色车身。2013年5月,6月期间我开出租车是上夜班的,其中一个叫“黑皮”的男子经常在晚上23时以后,电召我载他到云浮市区,随行的还有两、三名男子一起坐我的车到云浮市区、德庆、四会等地。“黑皮”每次电召到云浮都是不还价的,所以我对他印象比较深刻,“黑皮”,男,约40岁,身高170cm,看到照片我能认出来。2014年7月份左右,郝某某叫我到华英名都打麻将,和我打麻将的其中一个人就是“黑皮”,之后我就没见过他。郝某某是在肇庆金辉出租车公司开出租车的老乡。经辨认,证人张某某指出被告人梁某某就是他说的“黑皮”;2014年7月11日14时许在城北执法大队门前照片中的男子就是“黑皮”。7、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经云浮市云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粤WUC2**深蓝色本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粤WUG2**黑色本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8、被害人叶某某陈述:2014年7月3日下午15时30分许,我将我的摩托车停在云城区执法大队办公楼门前,当时我锁了车头锁和没有锁防盗锁就上班了,到了7月3日22时30分许,我下班取车时,发现我的摩托车被盗了,于是我就打110电话报警了。我被盗的摩托车是一台深蓝色女装摩托车,厂牌型号是五羊-本田WH100T-H,车牌号码粤WUC2**,发动机号码:09L00196,车架号码:LWBTCG1H691098515。被盗窃的摩托车是我于2010年2月以7000元购买的,入户登记是我父亲叶某甲的名字,现约八成新。在我被盗的女装摩托车脚踏板处放有一个黑色半盔的头盔,头盔前面有白色透明的挡风罩,该头盔有五成新,摩托车工具箱内放有一件蓝色的雨衣。我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就回单位查看单位门前的监控录像,发现是在下午17时50分有一男子盗走了我的摩托车。9、被害人廖某某陈述:2014年7月11日14时许我发现我的摩托车被盗了,当时有打110报警,随后警车来到现场拍照调查。2014年7月11日14时许,我将我的摩托车停在云城区城北城监执法大队办公室的门口,当时我只有锁了车头锁,没有锁防盗锁就离开了,直到2014年7月11日17时许我下班后来到停车处取车的时候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于是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被盗的摩托车是一台黑色女装摩托车,型号是WH125T-3A,车牌号码粤WUG2**。发动机号码:10E02327,车架号码:LWBTCJ3A5A1017-845。被盗窃的摩托车是我于2010年8月份左右以捌仟圆(8000元)人民币购买的,入户登记是我弟弟廖某甲的名字,现车身约8成新。10、被告人梁某某供述:2014年9月18日12时许,我和“小王”,“大杨”在云浮市新兴县汽车站吃饭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我身上搜出一台黑色的苹果手机,一个钱包内有2450元,两张银行卡,还搜出用红色塑料袋装着的一些铁质工具(铁制、长条形,约有3件),这些铁质工具是我在新兴下车后在车站前面的地方捡来的。“小王”是河南人,真实姓名不知道,大概20多岁,身高166CM,具体从事什么职业以及住在哪里我都不知道。“大杨”河南人,真实姓名不知道,大概30多岁,身高168CM,之前在肇庆市端州区从事出租车工作,具体住址不知道。我被抓获时穿蓝色翻领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安踏牌黑色运动鞋。“小王”穿灰色短袖圆领上衣,蓝色牛仔裤,紫色运动鞋。“大杨”穿有花纹的翻领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灰色运动鞋。1831939****移动号码卡是我在2014年6、7月份时在肇庆市端州区买的,是由我一个人使用,我和“小王”,“大杨”平时都有用这个号码联系,但很少联系。在此之前我还有另外一个号码,但具体号码我不记得了。我没有盗窃摩托车的行为,我之前在肇庆市做摩托车搭客,农历八月十一日已经从肇庆市回到安微省老家。我一直都没有来过云浮市云城区,只在9月18日那天去过新兴县。对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发生在2014年7月3日云城区城北执法大队门口车牌号为粤WUC2**的灰色女装摩托车被盗案件和发生在2014年7月14日云城碧桂园凤凰酒店门口车牌号为粤WF17**的深蓝色女装摩托车被盗的监控视频中的穿短袖青色T恤衫的男子,不是我本人,我没有偷摩托车。11、制作光碟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将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北城区执法大队门前视频监控录像制作成光碟。12、扣押、移送清单: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梁某某处扣押了一台Iphone手机(1831939****),两张银行卡,三支六脚钥匙(其中一支长约3厘米,一支长约5厘米,一支长约7厘米),一块长约3厘米的磁铁,一支套筒(“7”字型,长约10厘米),七把钥匙,一件男式上衣(蓝色,翻领,短袖)。13、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根据2014年第二、三季度云城区G324国道沿线石材厂、商铺及市人民医院停车场等接二连三发生摩托车被盗案,通过视频排查、串并案分析,发现被告人梁某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9月18日上午在新兴县汽车站餐厅抓获梁某某。14、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照片:被告人梁某某的出生情况及户籍住址,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照片证实外貌特征。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3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某某盗窃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的作案工具六角匙三支、磁铁一块、套筒一支、锁匙一串,予以没收。非法处置的被害人财产,责令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六角匙三支、磁铁一块、套筒一支、锁匙一串,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梁某某退赔被害人叶某某3500元、退赔被害人廖某某4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冠英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