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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75、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何沛与刘润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75、676号原告何沛,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张成辉(675号案),男,汉族,1964年7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西段167号3单元12号,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润杰(676号案),男,汉族,1991年6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大华街道华坞村大路12号2座201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沛诉被告张成辉(675号案)、被告刘润杰(676号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中,因本两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庞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