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汤志兵与毛江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汤志兵,毛江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2269号申请执行人:汤志兵。被执行人:毛江徽。申请执行人汤志兵与被执行人毛江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志兵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5年7月1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亦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22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章可刚代理审判员 张卫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