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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罗会福与钟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福,钟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860号原告罗会福,男,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住光泽县。被告钟理平,女,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武夷山市。原告罗会福与被告钟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会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会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罗会福负担。审判员  陶晓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娜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