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万某某与李某1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万某某,李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55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万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春光,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万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李某1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1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万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小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