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烟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烟台兴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兴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烟台兴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办事处崖前村。法定代表人:孙克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晓旸,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晓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办事处崖前村。法定代表人:王德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曙光,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帅,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兴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兴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庭外自行与被告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兴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兴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898元,减半收取964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449元,由原告烟台兴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祥顺审 判 员  王家国人民陪审员  于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