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亭松与孙翰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亭松,孙翰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孙亭松。被告:孙翰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路名苑小区商务楼B座。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亭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亭松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亭松撤回对被告孙翰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梅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锐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