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孙金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孙金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471号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八达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聪颖,主任。委托代理人常喜娟,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职工,住该单位。被告孙金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孙金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不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雅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