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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亚辉与吴衍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2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亚辉,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吴衍伟,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张亚辉与被执行人吴衍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亚辉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修车款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7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邱柯书审++判++员++陈德章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