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占斌与赵海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占斌,赵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申占斌,男,汉族,1992年10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赵海民,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海民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海民有家庭共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海民妻子刘婵的银行账号62×××76,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