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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056号原告荆某某,女,1986年3月3日生。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9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审判员  蔺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