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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朱玩田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朱某甲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男,1985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朱某甲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琴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