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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0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满族。上诉人张某为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院多预收的部分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XX峰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