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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00号李丽程与刘志强,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程,刘志强,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李丽程,男,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6713。委托代理人:姜小平、戴智慧,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身份证号码:×××1810。被告: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胡刚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程诉被告刘志强、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丽程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程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07元,由原告李丽程负担。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兰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