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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9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金雪华与邵旭东、吴卫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969-2号申请执行人金雪华。被执行人邵旭东。被执行人吴卫蓉。申请执行人金雪华与被执行人邵旭东、吴卫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杭桐分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邵旭东、吴卫蓉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金雪华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为1831875元、案件受理费10643.5元、执行费2071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邵旭东、吴卫蓉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卫蓉名下银行存款65877元,提取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后,共执行到案款34514.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邵旭东、吴卫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吴卫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对其依法予以司法拘留15天。另一被执行人邵旭东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金雪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邵旭东、吴卫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字第9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雪华如发现被执行人邵旭东、吴卫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