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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巴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艳茹,麻国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巴艳茹,女,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麻国辉,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成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