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赵亮鸿、蒋红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赵亮鸿,蒋红兵,丁新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商初字第93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负责人常雪青。被告赵亮鸿。被告蒋红兵。被告丁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被告赵亮鸿、蒋红兵、丁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章海涛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人民陪审员 袁国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