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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96号原告卢某某,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山东省甄城县郑营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卫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