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96号原告卢某某,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山东省甄城县郑营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卫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