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二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33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1年11月8日因诈骗经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某曾先后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0日被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7年12月10日被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5月10日释放。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艳,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在张家港市,虚构身份,假借客户房产过户需要资金、卖基金需要手续费等为由,骗得潘某、程某、张某人民币共计576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张家港市,通过“陌陌”聊天工具认识潘某后,编造“王子奇”的虚假身份与潘某交往,并以谈恋爱为名取得潘某信任,后被告人王某假借客户房产过户需要资金、卖基金需要手续费为由,先后骗得潘某人民币共计48000元,期间被告人王某归还潘某人民币1000元,实际骗得潘某人民币4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2.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张家港市,编造“夏雨晨”的虚假身份与程某交往,后被告人王某假借帮程某炒股赚钱为由,骗得程某人民币7000元。3.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张家港市,通过“陌陌”聊天工具认识张某,2015年5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中路青庭茶楼内,虚构身份,假借朋友借钱、其银行卡损坏不能使用为由,骗得张某人民币36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程某、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签购单、发票、证人庄某、姜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退赔谅解协议书、收条、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劳动教养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程某人民币7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礼祥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祁扣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