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飞与北京伟业家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北京伟业家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571号原告马飞,男,1991年8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伟业家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1号楼2231号。法定代表人孙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飞与被告北京伟业家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马飞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金美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