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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09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国茂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茂,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961-1号申请执行人孙国茂,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斌,居民。申请执行人孙国茂与被执行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潘民初第0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国茂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潘民初第05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翀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