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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15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碧友,徐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陈碧友,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山巷口路28号。被执行人徐振坤,男,1986年12月18日,汉族,住沅江市黄茅洲镇商学路42号。本院在陈碧友与���振坤民间借贷纠纷(2014)沅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4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振坤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陈碧友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1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