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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贾红敏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敏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县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刑初字第0017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红敏,女,满族,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红敏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书记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红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贾红敏在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东青苔峪村南沟组南沟自家农田地里烧干草,不慎引发山火,并将一处山边的老房子烧毁。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测意见:确认在石庙子镇东卜村大南沟南沟(老杨家房身)失火过火现场总面积为8.33公顷(125.0亩),林地类别均为天然未成林地。案发后,被告人贾红敏于2015年4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7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贾红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贾红敏的供述,被害人迟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测意见书,森林火宅现场面积图,现场位置示意图,森林火宅坐标点,证明材料,谅解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红敏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贾红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贾红敏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被告人贾红敏适用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予以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红敏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佟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