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段某与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段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身份证号:XXX。被告朱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9月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段某负担。审 判 长 夏凯军审 判 员 佟德钦人民陪审员 刘晟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董连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