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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段某与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段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身份证号:XXX。被告朱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9月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段某负担。审 判 长  夏凯军审 判 员  佟德钦人民陪审员  刘晟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董连富 来源:百度“”